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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烏茲別克斯坦稅法對非居民收入如何認定與征稅?(下)
在繼續介紹烏茲別克斯坦稅法對非居民收入的認定之前,我們先解答一位朋友的問題,他表示即便被認定為非居民收入,那么烏國稅務部門又是如何監管的呢?關于此我們不能給出過多建議,以免被少部分人用以規避稅務支出,我們只能告之對方,烏國關于對非居民收入的認定和監管需要根據每種收入的屬性和票據周轉進行監控,只是相對監管,而不是絕對監管,這在所有國家都是如此,比如買方為留有采購或現金支出的證明,需要賣方(非居民)在收到現金時提供票據(發票、收據等),再比如股權、股份、證券及其金融產品在轉移時必經過銀行賬戶等,這些都將留有資金周轉的痕跡,都會成為烏國稅務對非居民收入監管的渠道,因此,對于在烏非居民我們還應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
按照風險保險、共同保險和再保險合同繳納的保險金。此項收入因涉及過多保險專業內容,在這里只簡單解釋為烏國境內非居民在購買各類保險時所支付的保險費用,這類保險險類中有部分收益性保險,對于收益部分均被烏國稅法認定為非居民收入。
國際遠程通訊服務費。烏國稅法中對于此項收入的認定解釋特別模糊,小編同時咨詢多位烏國朋友,基本解釋方向大致是烏國境內的非居民為提供境外信息的傳輸、接收和加工所產生的費用即收入,例如某些國外信息的翻譯服務收入等,對此項內容如果有解釋錯誤的地方也請專業人士指出。
提供國際運輸時產生的收入。這里包括了使用飛機、船只、鐵路或公路運輸工具等所產生的使用收入,還包括提供發貨、貨物超載、裝卸貨和倉儲堆放的費用等。
在國際運輸中或進行烏茲別克斯坦國內運輸時,提供運輸代理服務的收入。烏稅法對此項收入的認定解釋較為詳細,比如“向發貨人(收貨人)收取的金額與應支付給承運人的金額之間的計算差值或酬金認定為收入應計入征稅”。如果沒有相應支付承運人憑證時,就要對非居民的此項收入的全部金額進行征稅。
無償獲得的財產。關于此項收入認定無太多說明,只要是無償獲得的財產均需要繳稅,相對監管較為簡單直接,在該財產獲得時的轉移過程中必須經過烏國產權部門的認定,只有繳納完稅費后,產權部門才會提供產權的轉移和認定。
烏國非居民在烏國境內提供工程施工或服務時獲得的其它收入。最后一項也無需過多解釋,只要在烏茲別克斯坦境內,非居民通過工程施工或提供服務而獲得的收入需要向烏國繳稅,但監管方式相對復雜,而且部分使用現金結算的收入無法被監管或跟蹤。(部分內容摘錄于烏國稅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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