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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在烏茲別克斯坦稅法中對公司差旅費是如何規定的?
文章題目中的差旅費被劃定為烏茲別克斯坦境內公司,其實還有一種更為常見差旅費發生情況,就是國內公司到烏茲別克斯坦出差所發生的差旅費用,由于各家公司的行業、規模、經濟承受能力各不相同,對員工在境外公出產生的費用標準差異會較大,甚至對不同國家的差旅費用都劃定了嚴格的標準,目的在于控制差旅費用成本,避免員工發生灰色收入,但仍然有相對統一的最低費用標準,不至于讓員工為節省開支影響到正常業務開展。以下文章回歸到烏茲別克斯稅法對差旅費用的規定,前提條件依然是烏國境內公司在境內差旅費用的規定。
a .往返出差目的地時實際產生的差旅費,包括有憑證的預留費;缺少交通費用憑證時,費用按照鐵路運輸費用金額計算(如果沒有鐵路交通,可按照跨城市長途汽車費用計算),但不得超過飛機機票價值的30%;此項已嚴格規定了差旅人員在出差期間的交通費用標準,財務人員無論在有無憑證的情況下,都會按此標準進行報銷與入賬,其次如果發生審計或稅務核查時,也會以此為標準,如有超出則被視作違規。
b.在烏茲別克斯坦范圍內租賃住房的實際產生費用,包括預留費用,依據相應憑證證實;缺少住房費用證明文件時,該費用在法定標準范圍內計算。在烏茲別克斯坦境外租賃住房產生的費用應在法定標準范圍內計算;此項規定標準相對模糊,要視租住的條件和功能進行費用確認,更要視企業自身經濟承受能力來判斷,但要提供可以證明租住房屋費用標準的文件或票據,否則財務人員則無法記賬,更無法沖減管理成本,容易發生差旅人員的灰色收入問題。
c.出差期間在法定標準范圍內支付的每天費用;出差人員每天涉及到餐飲、社交等費用,有條件的公司可以給予這類公務行為的費用標準,比如每天的早中晚餐費用,接待費用等,均屬于出差期間法定范圍內的支付費用,理解可以部分允許無憑證。
d.法律規定和有憑證的其他費用;此項規定未嚴格限定費用范圍,只要在不違反法律的范圍之內,經公司責任人同意且有經濟承受能力,擁有費用憑證,才會允許差旅人員進行支付或消費,另外,此項對于差旅費用的寬容度較大,必須在費用發生之前設置報批流程,如不限定則容易發生風險。(以上部分內容摘錄于烏國稅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稅局著)
最后在說說差旅費用的報銷流程,烏茲別克斯坦會計工作流程與國內財務報銷流程基本一致,差旅人員在收集整理相關憑證后可通過內部審批制度進行報銷,此點各公司規定不一,這里不做詳述,但基本要通過報銷人-財務審核-負責人簽字-費用到賬或充抵借款備用金等環節,不復合報銷標準或規定的費用將在財務審核環節被提出,無論是財務外包,還是自有財務部門,基本都會按此流程進行,關于烏國稅法對差旅費用的規定就解釋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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