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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中資企業要注意烏茲別克斯坦勞動法中哪些內容、規定和風險?(上)
越來越多的中資企業在烏茲別克斯坦投資設廠開公司,除了雇用中國員工外,還要按照烏茲別克斯坦各州地區的用工規定雇用一定比例的當地員工,雖然此項規定因各地法規的監管略有不同,也未進行強制實施,但作為外資企業必須要了解烏茲別克斯坦勞動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和風險,以避免發生對當地法律不熟悉而陷入麻煩。
下面分別說說烏茲別克斯坦勞動法中所規定的勞動合同、勞動證、試用期、工作時間、假期、社會保險及工資標準等。從1996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勞動法》一直使用到今天,期間有過修改,但基本框架內容未做大的變更,用工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期限可以是定期,也可以是臨時合同,但時間不能超過5年,當合同到期時需要提前一周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支付員工應支付的一切工資等收入,如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則視為無限期延續,如雇員發生違法行為,雇主可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尤其是中資企業需要查驗被雇用方的全部資料,包括身份證明、個人勞動證明,有條件的還需提供健康證明等,如雇員沒有相關證明,雇用方需要在用工前為雇員辦理,以避免出現用工風險。
關于員工的試用期,可在烏國的勞動合同中注明,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試用期間雙方均有權無條件終止此合同。勞動時間或工作時間必須在合同中注明,烏茲別克斯坦勞動法規定工人正常的不間斷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0小時每周,加班必須征得員工同意,一些特殊工種還會出現強制性不允許加班的情況,對加班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正常工資標準的兩倍。
關于員工休假問題,烏茲別克斯坦勞動法規定:每年帶薪休假時間為15個工作日,個別工種每年帶薪休假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雇主不必支付工人臨時病假或無勞動能力假期間的工資,婦女產假加哺乳假期時間為3年,期間如再生育,可順延,產假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需要按照工資確定的比例來支付。
最后說說烏茲別克斯坦的工資標準與社會保險基金,目前,烏茲別克斯坦勞動法所規定的員工工資標準為每月202730蘇姆,約合24美元,而社保標準為雇主支付員工工資的40%,因此,烏國的勞動成本低于中國,并且要強制為員工支付社保,此外,烏國也存在較多高收入行業,比如汽車行業,其中的整車銷售、汽車服務類崗位月收入可達到三至四千美元,其次各大企業的管理者,月收入能達到二千美元,在其次是各大工業企業、采礦業、石油天然氣開采、勘探及工程師類崗位,收入可以達到一千至二千美元。(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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