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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11月
哪些情況可以在烏茲別克斯坦設置常設機構?
在烏茲別克斯坦設置常設機構的目的是為更好的開拓當地市場,通過穩定的經營場所對外釋放主體的實力與誠信,是一家正規企業的剛性需求,對于當地行政部門來說也可以合理征稅與監管。在烏茲別克斯坦設置常設機構有兩點要求,其一、常設機構設置要達到183個日歷日的經營活動時間;二是需要相對穩定的經營地址。關于烏國常設機構的設置范圍我們從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稅法中可以找到相關解釋,為便于理解,我們不做多余總結,只摘錄《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稅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編譯-中國稅務出版社出版)的部分內容,詳細介紹常設機構的概念及包涵范圍。
- 與生產、加工、配套、分裝、包裝、商品銷售相關活動的任意場所。
- 任意管理場所、代表處、分支機構、部門、局、處、所、辦公室、辦事處、工廠、工作間、車間、實驗室、商店、倉庫等。
- 從事自然資源開采相關活動的地點,包括:礦場、礦山、油井和(或)氣井、礦坑。
- 從事下列相關活動的任意地點:管道,輸氣管道,自然資源勘探和加載,設備的設置、安裝、拼裝、調試、啟動和維護。
- 從事與博弈游戲機(包括游戲機)、電腦網絡、娛樂設施、運輸或其他基礎設施使用相關活動的任意地點。
- 施工場地(建筑、安裝或者拼裝項目),以及與監控利用這些項目作業情況的服務。每個施工場地自開工之日起都視為一個獨立的常設機構。如果分包商是烏茲別克斯坦的其他非居民,自在該方式場地開始作業之日起,這些分包商的活動也可以為分包商的單獨常設機構。
- 通過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非居民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人員進行活動,代理其在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的利益,包括以該烏茲別克斯坦非居民的名義在烏茲別克斯坦境內進行活動,具有并可以在規定時期行使以該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非居民的名義簽訂合同的權限。
- 銷售位于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境內和屬于烏茲別克斯坦非居民的、通過租賃或者其他方式使用的倉庫(包括海關倉庫)的商品。
- 進行其他工作、提供其他服務、進行其他活動的機構等。(摘錄完畢)
以上部分內部相對容易理解,部分存在難點,另外,還有處于移動施工,需要定期轉移的作業地點也均可以視為一個常設機構,詳細介紹了駐烏常設機構的范圍都有哪些,烏國稅法內的解釋目的其一是確立什么是常設機構,二是針對這些可以認定為常設機構的主體進行稅費征收,因此,如有到烏茲別克斯坦長期經營活動的企業,需要根據以上情況認定自己為常設機構,并履行自身的義務,同時也會受到當地法律法規的各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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