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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關于烏茲別克斯坦納稅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這里涉及到一個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關于訴訟時效在不同法律條文內所規定的時間期限均有不同,包括在國內法或國際法中差別都很大,拿我國《民法》、《刑法》、《環境保護法》、《稅收征管法》來說,對不同訴訟請求都有不同的訴訟時間期限,過了訴訟期可能就無法保護自身權益。在烏茲別克斯坦的稅法中,也同樣有嚴格規定,并且烏國家稅務部門有權在訴訟有效期內,對納稅人重新審查繳稅數據,反之,納稅人也有權在訴訟時效期內,向烏茲別克斯坦稅務部門申請扣除和返還溢繳的稅費。
摘錄《烏茲別克斯坦稅法》中對納稅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限,“在納稅期結束后5年內,國家稅務部門可附加或者重新審查附加稅金和規費。納稅人有權在納稅期結束后5年內要求扣除或返還已繳納稅金和規費剩余的金額”,就是說在納稅人結束經營主體后的5年內,是可以被稅務部門審查或者申請返還已繳納的稅費,如超出5年,則不會被追繳和審查,反之,納稅人也不允許追回多溢繳給稅務部門的稅費。
此情況雖然大概率不易發生,但不排除發生的可能性,而在稅法中制定訴訟時效的原因在于兩點,一是保障國家稅收權益不受侵害,限制納稅人和納稅主體在停止經營后也同樣會受到稅法的追索,并保持主體在經營期間守法;二是五年追索期限可以控制調查取證的成本,不會對國家稅務及司法部門造成浪費,對于納稅人來說也只能在這個時間期限內申訴。
同樣對比我國的《稅收征管法》來看,我國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此外,稅務機關可在3年內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對于公司注銷后,稅務部門是否有追索期,要視企業在存續期間內是否存在偷稅、漏稅、抗稅、騙稅等違法行為發生,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不受該法中條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個人理解則應按我國《刑法》中的具體規定執行。
因此,無論是在我國,還是在他國,都應嚴格履行所在國的現行法律、法規,由于大多數外資企業初到異國,對當地法律不了解,也未在法律方面進行專業咨詢,盲目上馬投資項目,操作過程中未免出現各種違規,為避免風險,需要請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盡力排除經營中的法律風險,使企業在海外市場運行更加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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