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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烏茲別克斯坦對欠稅企業會實施哪些追繳措施?
本文所涉及到的欠稅企業包括了烏茲別克斯坦認定的所有非居民常設機構,指在任意連續12個月時間內,在烏茲別克斯坦境內進行經營活動的時間超過183個日歷日的機構和組織,具體范圍請參看我們之前寫過的一篇文章,這里不在詳述,而不管是烏茲別克斯坦的外資企業,還是內資企業,一旦被確定存在欠稅行為,都將被會實施一系列追繳等強制措施。
這里需要再解釋一次稅收的概念,無論哪個國家和地區,為維護和管理該區域內的公共、安全與衛生等設施,必定要付出成本,而稅收則是主要收入和資金來源,是每一位存在于當地文明社會的成員所應付出的代價,反之,如違反或拒不執行納稅義務,換來的將是法律上的懲罰,在烏茲別克斯坦同樣如此,由于國家體量較小,相關措施執行效率甚至要比體量大的國家要快、要嚴的多,以下列舉烏國對欠稅企業會實施哪些追繳和強制措施。
一是從納稅人銀行賬戶強制扣款。此項措施不必過多解釋,簡單理解就是烏國家稅務部門可以在納稅人的稅金和規費繳納期滿后的30天內,向欠稅企業所在銀行開具托收委托書,委托納稅人所在賬戶的銀行執行劃撥稅收債務款項,如納稅人所有銀行賬戶中的資金都無法滿足扣款額度,還將實施下一步追繳措施。
二是通過納稅人的債務人追繳屬于納稅人的款項。烏國稅法中對于此項解釋較嚴謹,這里我們用最簡單的話再解釋一次,如果被確定欠稅的納稅人作為債權人的話,可以在收到烏國家稅務部門的稅收清償要求后,向對方提交與債務人的結算對賬單,以證明在銀行資金不足補繳欠稅款項時,可以利用債務人的應收賬款進行補繳。此項規定的積極意義在于,烏國家稅務部門會充當催收方,要求欠稅納稅人的債務人支付相應的稅務款項,如需要使用此項規定執行,具體細節請參照烏國稅法第11章第64條之規定了解。
三是對納稅人財產進行追繳。對烏國法律有了解的人都知道,烏茲別克斯坦法律體系雖不像大國家法律體系完整嚴密,但對所規定行為全部劃清了相對準確的法律界限,如同該國治安較好一樣,執法也同樣嚴格。而納稅人在發生欠稅之后,在以上兩項措施均執行無效的情況下,會進入司法程序,因涉及到納稅企業法人的私有財產,將由國家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發起起訴申請,經法院判決后,依據判決書由法院執行人向欠稅企業法人的個人財產進行追繳,此項措施無需烏國稅務部門參與,烏法院執行人員會在執行環節按法院已查明的法人財產情況進行追繳。
以上措施對于每一位在烏茲別克斯坦經營的內資與外資企業均需要了解,其中第二項措施還可以對自身應收賬款的保護起到積極作用,當然,只能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使用,而不能頻繁利用此法解決問題,而我們所要做的是嚴格遵守烏國相關法律法規,將一切經營風險前置解決,不必發展成被追繳欠稅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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