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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烏茲別克斯坦稅務部門對銷售現金收入有哪些規定?
要想解釋烏茲別克斯坦對銷售所產生現金收入的規定,還需要從烏茲別克斯坦稅法中尋找答案。我們知道當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工程項目施工時會產生收入,而收入的形式分為銀行系統轉賬或者現金支付,在銀行系統內的轉賬支付可以很容易實現烏國稅務部門對資金的監管,一旦出現現金支出或收入,監管部門就很難進行跟蹤,隨之而來的就是稅費征收的困難,這在世界上所有國家的稅務監管系統中都有同樣的問題,因此,各國對現金類收入有不同的監管措施,烏茲別克斯坦也同樣如此。
在烏茲別克斯坦的稅法中對銷售現金收入的規定較為復雜,我們把相關內容簡單化為三個概念,一是征稅對象;另一個是涉稅標的物;最后一個是監管方法。前者很好理解,是指一切在烏茲別克斯坦的常設機構以及產生收入的相關主體均被稱為征稅對象,這篇文章針對的是部分以現金為收入方式的征稅對象,比如商品業、服務業、餐飲業以及其它勞務性服務業等,所以,請大家區別認識;而涉稅標的物是指被銷售的商品、勞務或工程項目服務等,以上兩點都是烏國征稅的基礎條件;最后一個稅務征管方法,也可以叫稅收監管渠道,以下我們只介紹四種監管形式,其它幾種由于文字量受限,在這里不做詳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了解。
一、審核。該監管形式是烏茲別克斯坦稅務部門對納稅人提交的稅務表達進行分析和檢查,如納稅人所報信息與烏國家稅務部門所掌握的賬務數據信息相矛盾,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納稅人要求整改,并要求10日內提供修改好的報表,或者提供為何出現誤差的依據,但該監管形式對于烏稅務部門來說較被動,同時工作量較大。
二、銷售現金收入跟蹤。是指烏國家稅務部門可直接在提供銷售商品或勞務服務的納稅人的經營現場進行銷售收入跟蹤,在跟蹤過程中必須標記時間、地點、檢測周期和跟蹤人員,對涉稅標的物進行觀察和記錄,不得干預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不可讀取納稅人所使用的收款設備數據等,這一點如在烏經營的企業可重點注意和了解,雖然烏稅務機關有跟蹤銷售收入的權力,但跟蹤結果不能作為追究納稅人的依據,只能用于創建或補充征稅對象和涉稅標地物數據庫使用,作為審核納稅人稅務報表是否合理的依據。
三、使用稅控收款機。商家在銷售商品時必須使用具備稅控功能的收款機,以備稅務部門對征稅對象相關銷售數據的取得并實施征稅,烏國還對一些不具備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經營活動要求必須由烏國內閣批準才可行,關稅控收款機的具體規定和使用細節最好咨詢當地稅務監管部門。
四、標記特許種類的應稅消費品。針對煙草、酒、奢侈品等特許商品,烏國家稅務部門要求生產商或進口商負責為商品粘貼防偽標識,由烏國家稅務部門和海關部門聯合監管,對一些收取消費稅類的商品銷售企業,可設立烏茲別克斯坦財務監察員職位,以防止銷售過程中未經收款機操作或直接收取現金的違規行為發生。
以上只是簡單對烏茲別克斯坦境內銷售現金收入的稅法解釋,并未嚴格全面詳解,如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查看烏茲別克斯坦稅法中的具體內規定,也可以向烏國當地稅務部門或者通過當地財務代理機構咨詢,在解決烏茲別克斯坦現金收入問題時,還需按照當地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以避免出現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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