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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5月
烏茲別克斯坦當地消費市場有哪些特點?
無論哪個國家、哪個地區,消費市場的情況一定比你想象中要復雜,烏茲別克斯坦也同樣如此,該國現有人口總量超過了3400萬,分布在東西走向的44.98萬平方公里的國土面積上,大致與我國甘肅省類似,由于東部地理及氣候條件較適合種植和居住,人口與交通網絡密度較大,也是首都塔什干的所在區域,因此,經濟發展較快;東部地區因咸海枯竭以及卡拉卡爾帕克斯坦自治共和國特殊的行政區劃,導致西部經濟發展遲緩,我們分析該國消費市場特點時,不能將所有區域一概而論,消費品在落地之前必須具體市場具體分析,以下特點只是宏觀總結,不可作為某類商品的分析依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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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5月
如何實地考察烏茲別克斯坦的投資項目?
如果我們把在烏茲別克斯坦的投資項目按農業、商業和工業三大類區分的話,其中,農業類涉及氣候、土壤以及相關技術問題,考察周期和調研方法與商業、工業類項目差異較大,因此,我們對此類項目的考察方法不做過多分析,了解更多內容之后在為大家詳細介紹,以下內容只針對烏茲別克斯坦商業和工業類投資項目,提出幾點實地調研的簡單邏輯,以供到烏茲別克斯坦發展的投資者們參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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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5月
烏茲別克斯坦投資環境與風險從哪幾方面評估?(下)
在繼續介紹另外四個烏茲別克斯坦投資環境與風險評估因素之前,我們在提醒大家一次,除了外在評估因素之外,評估自身的投資目的、發展戰略、市場競爭力的內在因素也十分重要,看清自己才能在海外市場有的放矢,所謂“知已知彼,百戰不殆”,其中的“殆”,表面意思是危險,不殆即不危險,其底層邏輯實際上是“不被動”,知道的越多,掌握的信息越全面,就會比對手展轉騰挪的機會越多,生存空間更大,始終處在主動地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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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5月
烏茲別克斯坦投資環境與風險從哪幾方面評估?(上)
評估一個國家的投資環境是否存在風險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從多個角度分析,還要結合自身所處的行業的宏觀發展趨勢,中觀市場需求、微觀產品定位進行判斷,此外,每個人對投資環境和風險的理解也存在差異,不是所有不利因素都會導致項目失敗,也不能看到所有環境和條件很完美才會讓投資變得順利,必須結合客觀情況來辯證的分析,核心還是在于產品、市場需求與團隊的匹配,所謂天時、地利、人和的含義就在于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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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5月
如何獲取烏茲別克斯坦針對外國企業的招投標信息?
如何獲得烏茲別克斯坦或者其它獨聯體國家的招投標信息,這對于許多從業者來說,多少需要具備一些專業知識,比如知道獲取信息的渠道、熟悉該國的語言、清楚招投標流程、了解相關行業和標準以及當地的法律法規等,如不具備這些條件,對于從未參與過海外招投標的企業或者個人,付出的精力和遇到的困難將會成倍增加,往往可能拿到或者知道信息時也無從下手,無法整合資源和組建團隊應對投標。因此,針對烏茲別克斯坦對外國企業的招投標業務,我們提供如下八種獲取信息的渠道,提供給條件不同的從業者選擇,希望協助大家在第一時間掌握有價值的海外招投標信息,贏得國際市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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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5月
中資企業在烏茲別克斯坦投資不能過分承諾
作為投資人,在面對烏茲別克斯坦大量優惠政策時,心理必然產生波動,為了爭取更多長期利益,會將當下的投資計劃、規模,甚至投資目標放大,以博取當地企業和招商部門的重視,這在商業運作中是比較慣用的博弈手段,大家不必將此行為上升到道德層面進行討論,只要不違法即可為,當利益雙方都想在項目中處于主動,被動一方必然會因利益去放大抵抗風險的能力,提出更多有利條件,以達到平衡,形成合作,當然,這也只是博弈模型當中的一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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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5月
烏茲別克斯坦國中之國:卡拉卡爾帕克斯坦自治共和國
估計有很多人跟我一樣,對烏茲別克斯坦行政區劃中最西邊的一個叫卡拉卡爾帕克斯坦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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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5月
外國投資企業可以在烏茲別克斯坦注冊哪些形式的公司?
曾經為大家詳細介紹過在烏茲別克斯坦如何注冊開公司,內容包含了公司設立的形式、公司注冊的受理機構以及公司注冊的流程,通過該內容基本可以自行在烏茲別克斯坦操作完成公司所有注冊工作,另外,也可以找到熟悉當地情況的中介機構辦理,在設立公司的形式和條件上,對不同種類的公司要求各有不同,以下我們盡量用淺顯的語言,對烏茲別克斯坦可以注冊的公司形式進行簡單介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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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5月
外國企業承包烏茲別克斯坦哪些工程項目需要辦理許可?
在烏茲別克斯坦從事過工程項目建設的企業都有過這樣的經歷,參與該國工程項目的過程基本分為兩類,一類是完全開放式的招投標,另一類則是完全封閉式的由烏茲別克斯坦內閣來指定項目承包商,無論公開招投標,還是內閣指定,都需要符合該國對工程項目建設的資質和許可,烏茲別克斯坦的《關于批準建筑領域許可證條例的決議》中就嚴格規定了工程項目類承包商所需條件、資質、施工行為及許可制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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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5月
烏茲別克斯坦如何治理反腐敗與商業賄賂?
相信很多人會把“腐敗”與“商業賄賂”歸結為一種違法行為,實際上在我國的法律體系里從未將“腐敗”定義為罪名,“腐敗”也不是法律名詞,而是一種利用侵害國家或他人利益滿足私欲的行為,比如挪用公款,侵吐國有財產等;而賄賂則是一種法律嚴格界定的罪名,比如賄賂型職業犯罪中的行賄罪和受賄罪,烏茲別克斯坦對于這兩方面違法行為的治理主要由四個國家機構負責,分別是總檢察院、國家安全總局、內務部與司法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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