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烏茲別克斯坦投資或者退出投資時都會對一方產生資金收入,前者的投資包括了收到投資人(主體)或某些法定基金注入的資金,或者在公開的金融市場進行融資,例如發行股票、債券等,這類收益均不會被列入納稅人的收入,因此,就不會被烏茲別克斯坦稅務部門認定為企業利潤而被征收法人利潤稅;而后者在退出投資時,原有投資金額會返還到投資人賬戶,也不會被認定為納稅人的收入,不計征法人利潤稅。
其次,投資與退出投資均會發生收益減少或增加的可能性,而在投資形式上還會分為實物投資、貨幣投資或者分成有形、無形資產投資,對于在投資和退出投資時如何清算,因計算方法相對復雜,我們在這里不做過多介紹,對于退出時產生的收益部分在各國的稅法都有明確規定,會在相應的企業所得稅范疇內進行征收,烏茲別克斯坦也不例外。
最后,關于在烏茲別克斯坦投資與退出投資不是一個簡單的財務問題,而是需要投資人在前期調研,中期監管和后期合理、合法退出流程上的系統性工程,中大規模的境外投資需要具備專業團隊進行項目管理,從項目的選擇到評估(盡調),再到雙方的談判、合同擬定與簽署以及大量第三方(法律、公證、財務、保險、銀行)的參與方能完成,每一個環節都需要各功能部門的專業操作,以避免項目出現早期風險,并在中期監管、利潤分配、人員安置以及其它權責上不發生問題,最終合理、合法、合規的退出項目,這才算作是一個完整的投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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