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法人注冊資本(法定資本)份額(股份),證券。此規定里包涵三個概念,一是法人注冊資本;二是份額;三是證券,所謂法人注冊資本,通俗的講是在創辦企業初期,公司合伙人向當地管理機構登記認繳或實繳的資本總額,以證明企業名義或實際意義上的資本數量,用以評估一家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有多大;而份額則指各合伙人或者股東分別投入了多少資本,分別占總資本的比例多少,同時會承擔相應比例的經營風險;證券則指股份公司在上市或非上市狀態下,各股東所占公司總資本多少的有價憑證,這三者都可以通過市場進行轉讓,在烏茲別克斯坦稅法中規定,這類資產的轉讓溢價將不收取增值稅。
開具和管理信用證。有權開出信用證的金融機構只有銀行,一般受進口方委托,開給出口方,為此申請開證一方會按要求支付開證行費用,比如通知費、操作費以及快遞費等,開證行在收取客戶這些費用時,烏茲別克斯坦稅法規定免繳增值稅,同理,不產生稅費便降低了使用信用證一方的財務成本,另外,在信用證費用當中,通知費和快遞費相對較低,只有操作費會按一定交易貨值的比例收取,貨值較高時此塊費用確實較大,如果再收取增值稅那將讓開證一方承擔較大財務成本,不利于進出口及國際貿易風險管理。
福弗延和托收信貸業務。關于福弗延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是指進口商在延期付款時,出口商可以事前與經營福弗延業務的銀行或金融公司簽訂協議,將進口商的全部商業票據進行無追索的轉讓,實際上是一種債權的轉移,也可以叫做貼現,但中間仍存在區別,出口商從而可以提前獲得周轉資金,同時,也將失去一部分利潤,烏茲別克斯坦稅法規定對這類業務所產生的收益不收取增值稅。
典當業務(提供財產抵押的短期貸款)。典當業務一般面向消費端,對于短期內需要資金轉周的群體,典當業務可以說是最快獲取資金的渠道,但問題在于需要向典當機構或短期貸款公司提供財產抵押,而財產的評估則會因為各種因素產生浮動,并且評估價值只在某一家典當或貸款機構內有效,換到另外一家仍然需要重新評估,同時,典當或抵押方需要在一定時間期限內支付相應費用換回抵押物的物權,對這類業務烏茲別克斯坦稅法不收取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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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風險保險、共同保險和再保險合同繳納的保險金。此項收入因涉及過多保險專業內容,在這里只簡單解釋為烏國境內非居民在購買各類保險時所支付的保險費用,這類保險險類中有部分收益性保險,對于收益部分均被烏國稅法認定為非居民收入。
國際遠程通訊服務費。烏國稅法中對于此項收入的認定解釋特別模糊,小編同時咨詢多位烏國朋友,基本解釋方向大致是烏國境內的非居民為提供境外信息的傳輸、接收和加工所產生的費用即收入,例如某些國外信息的翻譯服務收入等,對此項內容如果有解釋錯誤的地方也請專業人士指出。
提供國際運輸時產生的收入。這里包括了使用飛機、船只、鐵路或公路運輸工具等所產生的使用收入,還包括提供發貨、貨物超載、裝卸貨和倉儲堆放的費用等。
在國際運輸中或進行烏茲別克斯坦國內運輸時,提供運輸代理服務的收入。烏稅法對此項收入的認定解釋較為詳細,比如“向發貨人(收貨人)收取的金額與應支付給承運人的金額之間的計算差值或酬金認定為收入應計入征稅”。如果沒有相應支付承運人憑證時,就要對非居民的此項收入的全部金額進行征稅。
無償獲得的財產。關于此項收入認定無太多說明,只要是無償獲得的財產均需要繳稅,相對監管較為簡單直接,在該財產獲得時的轉移過程中必須經過烏國產權部門的認定,只有繳納完稅費后,產權部門才會提供產權的轉移和認定。
烏國非居民在烏國境內提供工程施工或服務時獲得的其它收入。最后一項也無需過多解釋,只要在烏茲別克斯坦境內,非居民通過工程施工或提供服務而獲得的收入需要向烏國繳稅,但監管方式相對復雜,而且部分使用現金結算的收入無法被監管或跟蹤。(部分內容摘錄于烏國稅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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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在說烏茲別克斯坦非居民產生收入的兩種情況,一種是烏國非居民通過注冊常設機構成為法人后所取得的收入;另外一種則是指非居民未通過常設機構,以個人名義通過合法途徑獲取的利潤。兩種收入的稅收征繳渠道完全不同,以下我們將用兩篇文章針對未通過常設機構的非居民的哪些收入被認定為需要征稅,以便于在烏茲別克斯坦開展業務的境外自然人了解哪些收入需要向烏國稅務部門繳稅,或許說的比較復雜,可能需要您多讀幾遍理解,以下內容也均來自于烏國稅法對非居民收入源泉應稅范圍的解釋,未完全按該國稅法進行介紹,只用通俗的語言寫明烏茲別克斯坦非居民的哪些收入是需要繳稅的。
紅利和利息。如果您是烏茲別克斯坦非居民,在烏國境內通過銀行、證券或金融市場投資或者儲蓄所產生的收入,需要按一定稅率向烏茲別克斯坦稅務部門進行申報并繳稅。
與普通合伙合同參與共同活動所產生的收入。如果烏國的非居民與當地居民或企業合作參與商業活動所獲得的收入,是被認定為烏茲別克斯坦非居民的收入源泉應稅收入,因此,需要向稅務部分進行申報并繳稅。
在烏茲別克斯坦境內的非居民進行股權、股份轉讓;銷售不動產;銷售產品所產生的利潤部分需要繳納利潤稅。
許可證使用費。關于此項非居民收入烏國稅法未有詳細說明,對于非居民的個人許可證種類較多,比如我們知道的商標,專利以及其它個人技術類許可證則更多,如果您在烏茲別克斯坦境內將這些許可證進行借用或租賃,所產生的收入需要繳稅,此點屬于小編的個人理解,如有專業人士了解可私信指點一二,小編必定有償感謝。
在烏茲別克斯坦境內租賃或轉租財產的收入需要繳稅,如租賃房產、設備、車輛等財產時所獲得的收入,另外,除固定資產外,還包括了租賃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收入,均計入烏國非居民的收入源泉進行應稅。(非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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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特別說明,除了固定資產會產生折舊外,無形資產也同樣會產生折舊,同樣在提計折舊費用時,要求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使用年限以及折舊比例上進行嚴格規定,在烏茲別克斯坦稅法中均有要求,但卻沒有詳細規定計提折舊的計算方法。在烏國經營的企業主為何要了解資產折舊的作用和意義呢?因為該財務流程可以控制成本與利潤空間的大小,降低稅賦,減少企業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投入風險,此外,在購入舊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時,還能根據原資產方的使用年限和賬面折舊額度進行評估定價。
其次,簡單說說烏茲別克斯坦稅法中對不同固定資產的折舊標準,以及哪些固定資產不應折舊。先說后者,包括土地及自然資源;肉畜;圖書館藏;博物館藏品、展品;按照法律規定程序被收藏的固定資產;建筑古跡;國家機關管理的公共福利設施;已扣除全部折舊價值的資產和未列入資產的基本建設投資,除最后一部分外,前面部分資產類型很容易理解,這里不做詳解,非財務人員如果對此有興趣的可以參看專業書籍了解。
接著說烏國稅法中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比例,這里不具體固定資產名稱,分別有5%、8%、10%、15%和20%的折舊計提比例,而為何有如此多的折舊比例,原因在于不同固定資產的使用環境、功能、作用、年限不同,折舊比例越高的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越短,反之,折舊比例越低的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越長,例如建筑物、油氣倉庫、橋梁以及企業內部鐵路線等的固定資產折舊比例為年度5%,而汽車、拖拉機和其它運輸工具的年度折舊比例為20%。固定資產折舊比例的目的在于強制企業不可超出折舊價值和使用年限進行計提和分攤,以此故意提高產品成本,人為控制利潤,這將影響到烏國稅費的征繳,因此,在烏經營的中國企業不可隨意超出各類固定資產規定的折舊率,避免烏國稅務部門的稽查風險。
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折舊是必要的財務流程,更是企業控制和管理資產風險的工具,無論是從事專業服務的財務公司,還是進行企業經營的管理者都要具備資產折舊的認知,有必要與財務人員在資產折舊方面進行溝通與設計,以控制企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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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說稅務檢查的時間,根據烏國稅法規定,“國家稅務部門有義務在開始進行檢查前不少于30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經營活動主體關于開始進行計劃稅務檢查,并注明實施檢查的期限和內容“,從此說明烏國的稅務檢查必須提前通知納稅人,而不是突擊性檢查,我們在看烏稅法中“對剛創建的小公司、小型企業和農場的財務經營活動,在進行國家注冊后最初3年內不應進行計劃稅務檢察”,“對剛創建的、制造應稅消費品的小公司、小型企業和農場的財務經營活動,在行國家注冊后最初2年內不應進行計劃稅務檢查”,從此我們看到檢查具備強制性期限,并且不得干擾被檢查主體正常的經營活動,另外,烏稅務部門還會對“納稅主體僅發現審核結果存在違規情況時,可由國家稅務部門發起對經營主體的財務經營活動進行檢查”,此條提出了可超出以上檢察期限的特別檢查時間,而檢查又分為1個工作日的短期檢查和30個工作日的長期檢察,關于稅務檢查的時間要點總結到此。
其次,在看烏國稅務部門的檢查方法。關于此我們只將重要的內容提取,比如稅務檢查必須填寫檢查證明,同時由被檢查納稅方簽字,即可進行,納稅人有義務接受檢查,同時有權力在檢查計劃未送達,檢查人員未出示工作證明,檢查人員不填寫檢查證明以及未按檢查計劃上所規定的時間期限等檢查情況發生時,有權力不允許烏國家稅務部門進入納稅人廠區、室內進行稅務檢查,還有關于檢查過程中對納稅人的財產清查、扣押文件、凍結銀行賬戶、鑒定以及由翻譯人員和見證人參與等情況,必須要符合烏國稅法中的相關流程與規定,由于內容過多且繁瑣,這里不做詳述,有需要的朋友可自行咨詢專業人員或尋找相關資料了解。
最后,說說烏稅務部門檢查后的流程,一是檢查人員出據檢查報告,數量不少于三份,由檢查負責人、納稅人雙方簽字確認,由烏稅務部門和納稅人留存,如果納稅人逃避簽字或檢查報告時,都將被記入檢查報告中,同時,雖然納稅人已簽字,但不代表納稅人已同意檢查結果;二是之后的10個工作日烏稅務部門會確定納稅人是否存在違反稅收法規的跡象,同時,納稅人也有權在這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說明或對稅務檢查報告提出異議;三是再經過5個工作日的研判,烏國家稅務部門會最終做出決定,要么追繳相關稅費,要么拒絕追繳,至此,整個稅務檢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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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說烏茲別克斯坦稅務報表的編制形式,一般分為紙制報表和電子報表,無論哪種報表,均需要由納稅人簽署和蓋章,或者提供數字簽名進行證實,這些全部可以委托稅務代理機構操作,此外,在納稅人遇到企業清算或清盤時,都應編制相應的獨立稅務報表進行申報,以證明在其經營的會計區間內合規繳納過稅費,以完成企業最后的清算與清盤環節。
再看烏茲別克斯坦稅務表報的提交渠道,根據烏國稅法規定,企業可將稅務表報提交到注冊所在地的稅務部門或者經營所在地的稅務部門,因為在企業注冊之后會將新主體信息通知企業經營所在地的稅務部門進行監管,另外,這里需要說明一下自然人的稅務報表提交,如個人發生經營業務并取得收入也要進行納稅申報并提供報表,同樣要向所在地稅務部門提交。報表提交的慣用方式有通過代理人提交(未經許可提交)、通過掛號信提交、通過遠程距離提交電子版報表等。
接著看提交稅務報表的時間期限,即報稅期一般為一個季度,報稅時間為不晚于下一個報稅期月份的25日,一年為一個日歷年度。無論是未經許可提交、通過掛號信提交、通過遠程電子提交等,烏國稅務機關都無權拒絕受理,并且需要標記稅務報表的受理日期或發送已受理報表的電子確認函,以證明納稅人在合理的時間期限內向烏國稅務部門進行過申報。
最后,還要提醒需要對稅務報表進行修改的注意事項,如修改后的稅費低于之前稅務報表中的金額,多繳納的部分則會在后期進行抵扣或者返還,如修改后的稅費高于之前稅務報表中的金額,納稅人有義務將差額以及滯納金向烏國稅務部門補繳。以上表述相對通俗,未能做到烏國稅法中的嚴謹表達,如有缺失或不足也請理解,或者可以查詢相關正規法律資料引用,本篇以了解和普及烏國稅務知識為主,此外,關于稅務報表的保存期限也要滿足之前提到過的納稅訴訟時效期,目前規定為5年,烏國家稅務部門和納稅人也應在此區間內妥善保存好相關會計單證和稅務報表,以備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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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烏茲別克斯坦稅法》中對納稅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限,“在納稅期結束后5年內,國家稅務部門可附加或者重新審查附加稅金和規費。納稅人有權在納稅期結束后5年內要求扣除或返還已繳納稅金和規費剩余的金額”,就是說在納稅人結束經營主體后的5年內,是可以被稅務部門審查或者申請返還已繳納的稅費,如超出5年,則不會被追繳和審查,反之,納稅人也不允許追回多溢繳給稅務部門的稅費。
此情況雖然大概率不易發生,但不排除發生的可能性,而在稅法中制定訴訟時效的原因在于兩點,一是保障國家稅收權益不受侵害,限制納稅人和納稅主體在停止經營后也同樣會受到稅法的追索,并保持主體在經營期間守法;二是五年追索期限可以控制調查取證的成本,不會對國家稅務及司法部門造成浪費,對于納稅人來說也只能在這個時間期限內申訴。
同樣對比我國的《稅收征管法》來看,我國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此外,稅務機關可在3年內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對于公司注銷后,稅務部門是否有追索期,要視企業在存續期間內是否存在偷稅、漏稅、抗稅、騙稅等違法行為發生,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不受該法中條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個人理解則應按我國《刑法》中的具體規定執行。
因此,無論是在我國,還是在他國,都應嚴格履行所在國的現行法律、法規,由于大多數外資企業初到異國,對當地法律不了解,也未在法律方面進行專業咨詢,盲目上馬投資項目,操作過程中未免出現各種違規,為避免風險,需要請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盡力排除經營中的法律風險,使企業在海外市場運行更加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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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有義務:
及時、完整地履行自己的稅務義務;
按照法規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和稅務報表,向國家稅務部門和其他主管機關提交資料,證實該納稅人具有享受優惠的資質;
進行稅務檢查時向國家稅務部門提交與計算、繳納稅金及規費的文件和資料;
履行國家稅務部門和其他主管機關及其責任人員的合法要求,不得妨礙上述部門及其責任人員的合法活動。
除本條第1部分規定的義務外,扣繳義務人還有義務:正確及時計算并從可支付給納稅人的款項中進行扣繳,將稅金和規費轉匯至國家財政和國家專項基金;核算支付給納稅人的收益、被扣繳并匯入財政及國家專項基金的稅金和規費,其中包括依據每個納稅人實際情況進行特定操作。納稅人可按照法規規定承擔其他義務。(摘錄完畢)
從以上摘錄內容對比我國稅法中所規定的依法納稅、接受管理、接受檢查和提供信息的四方面義務基本類似,部分條款有些不太容易理解,但大部分條款還是提醒在烏茲別克斯坦經營的企業主體做到履行繳稅義務,提交稅務資料,接受稅務部門的合法要求等義務,如發生未盡義務,可能會受到稅法中相關規定的處罰和警告。中國企業在境外經營會常常遇到稅務及法律問題,找專業的人進行咨詢和服務是必要的,這方面成本有時不能省略,帶的好處是可以大大降低在異國經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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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部分內部相對容易理解,部分存在難點,另外,還有處于移動施工,需要定期轉移的作業地點也均可以視為一個常設機構,詳細介紹了駐烏常設機構的范圍都有哪些,烏國稅法內的解釋目的其一是確立什么是常設機構,二是針對這些可以認定為常設機構的主體進行稅費征收,因此,如有到烏茲別克斯坦長期經營活動的企業,需要根據以上情況認定自己為常設機構,并履行自身的義務,同時也會受到當地法律法規的各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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