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說說稅務檢查的時間,根據烏國稅法規定,“國家稅務部門有義務在開始進行檢查前不少于30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經營活動主體關于開始進行計劃稅務檢查,并注明實施檢查的期限和內容“,從此說明烏國的稅務檢查必須提前通知納稅人,而不是突擊性檢查,我們在看烏稅法中“對剛創建的小公司、小型企業和農場的財務經營活動,在進行國家注冊后最初3年內不應進行計劃稅務檢察”,“對剛創建的、制造應稅消費品的小公司、小型企業和農場的財務經營活動,在行國家注冊后最初2年內不應進行計劃稅務檢查”,從此我們看到檢查具備強制性期限,并且不得干擾被檢查主體正常的經營活動,另外,烏稅務部門還會對“納稅主體僅發現審核結果存在違規情況時,可由國家稅務部門發起對經營主體的財務經營活動進行檢查”,此條提出了可超出以上檢察期限的特別檢查時間,而檢查又分為1個工作日的短期檢查和30個工作日的長期檢察,關于稅務檢查的時間要點總結到此。
其次,在看烏國稅務部門的檢查方法。關于此我們只將重要的內容提取,比如稅務檢查必須填寫檢查證明,同時由被檢查納稅方簽字,即可進行,納稅人有義務接受檢查,同時有權力在檢查計劃未送達,檢查人員未出示工作證明,檢查人員不填寫檢查證明以及未按檢查計劃上所規定的時間期限等檢查情況發生時,有權力不允許烏國家稅務部門進入納稅人廠區、室內進行稅務檢查,還有關于檢查過程中對納稅人的財產清查、扣押文件、凍結銀行賬戶、鑒定以及由翻譯人員和見證人參與等情況,必須要符合烏國稅法中的相關流程與規定,由于內容過多且繁瑣,這里不做詳述,有需要的朋友可自行咨詢專業人員或尋找相關資料了解。
最后,說說烏稅務部門檢查后的流程,一是檢查人員出據檢查報告,數量不少于三份,由檢查負責人、納稅人雙方簽字確認,由烏稅務部門和納稅人留存,如果納稅人逃避簽字或檢查報告時,都將被記入檢查報告中,同時,雖然納稅人已簽字,但不代表納稅人已同意檢查結果;二是之后的10個工作日烏稅務部門會確定納稅人是否存在違反稅收法規的跡象,同時,納稅人也有權在這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說明或對稅務檢查報告提出異議;三是再經過5個工作日的研判,烏國家稅務部門會最終做出決定,要么追繳相關稅費,要么拒絕追繳,至此,整個稅務檢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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