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茲別克斯坦如何治理反腐敗與商業賄賂? 相信很多人會把“腐敗”與“商業賄賂”歸結為一種違法行為,實際上在我國的法律體系里從未將“腐敗”定義為罪名,“腐敗”也不是法律名詞,而是一種利用侵害國家或他人利益滿足私欲的行為,比如挪用公款,侵吐國有財產等;而賄賂則是一種法律嚴格界定的罪名,比如賄賂型職業犯罪中的行賄罪和受賄罪,烏茲別克斯坦對于這兩方面違法行為的治理主要由四個國家機構負責,分別是總檢察院、國家安全總局、內務部與司法部。 (更多…) 閱讀更多